广东中院责令卫计委15日内公开社会抚养费

2014年04月02日04:20  钱江晚报 收藏本文

  浙江律师吴有水状告广东省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一案,有了新进展。近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广东省卫计委去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广东省卫计委(原广东省计生委)申请公开2012年度广东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广东卫计委7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信息是“内部事项管理”,决定不予公开。

  吴有水认为该告知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是将广东省卫计委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实际开支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广东省卫计委向法院提交了《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规范》,称其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

  广州中院认为,广东省卫计委提交的是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且未提交材料证明其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定机关批准其不予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在此案判决前,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卫计委公布了2012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总额14.56亿元,但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实际开支及使用等情况,未有公开信息。 据新华社

(原标题: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广东省卫计委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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